**北京服装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修订版)**
**导读** 北京服装学院作为国内唯一以“服装”命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秉持“艺工融合”的办学特色,构建了以艺术、工学为核心,涵盖艺术、工学、经济、管理、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学校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院校代码为10012。主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同时在昌平区小汤山镇南设立北校区。不同专业根据培养安排,分别在本校或北校区完成学业:表演专业全程在本校就读;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广告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专业前两年在北校区,后两年回本校;其余专业第一年在北校区,后三年回本校。学校招生层次包括研究生和本科,本科招生类别涵盖艺术类、理工类及文史类。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依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及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学校根据市教委批准的招生计划,编制分省来源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理工、文史类专业按省份分配计划。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计划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传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招生条件** 第八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须符合国家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资格。 第九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我校不设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除表演专业外,艺术类各专业要求外语成绩不低于60分。 第十二条 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中英语专业要求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十三条 我校外语课程仅开设英语。 第十四条 凡在入学考试或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100%至110%之间。 第十七条 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在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英语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英语除外)在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理工类专业(英语除外)在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时计入总分,录取时不计入;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和录取时均计入总分。 第二十条 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根据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安排专业,相邻志愿级差为1分。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 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 艺术设计学院的六个专业方向(纺织品艺术设计、首饰艺术设计、皮革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产品设计)按考生专业方向志愿及综合分(专业课平均分×50%+文化课平均分×50%)采用志愿级差方式录取。第一与第二志愿方向级差0.5分,第二与第三志愿方向级差0.5分,第三与调剂方向级差1分。 3. 其他艺术类专业按综合分(专业课平均分×50%+文化课平均分×5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北京市教委和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制度,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中日友好医院东侧) 邮政编码:100029 传真:010-64210494 咨询电话:010-64288364、010-64288375 招生网址:http://zsjy.bif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