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章程(2025年修订版)**
**导读** 本章程旨在全面规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确保招生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提升生源质量,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及学校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简称“北航”)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直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学校设有学院路与沙河两个校区,学院路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邮编:100191),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本科阶段学制为四年,学生毕业后颁发北航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全面考核考生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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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严肃招生纪律,提升生源品质,维护学校与考生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系国家举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设学院路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邮编:100191)与沙河校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本科阶段学制为四年,学生修业期满且成绩合格者,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核(包括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并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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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特殊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该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选聘招生组组长、组织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及特殊类招生选拔考试等事宜。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工作组。各工作组负责所在区域的招生宣传与咨询工作,并协助招生办公室完成录取事宜。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聘任。
**第七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由纪委书记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指导与监督。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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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录取**
**第八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在教育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录取工作。
**第九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按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等类别分别进行录取。
**第十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状况,确定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达标、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前提下,学校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及实际高考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并分配专业。
**第十二条** 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可享受加分或降分的考生,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提档。各类照顾分不累计计算,加分上限为20分。录取专业时,以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为准。若高考总分相同,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
**第十四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飞行技术专业及国防生除外)。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类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须持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颁发的专业合格证。录取时,按考生总成绩(即我校专业考试成绩与高考成绩之和)在文理科中统一排序,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英语、艺术设计、金融学及飞行技术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德语专业招收英语或德语语种考生;国防生各专业招收英语或俄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十七条** 针对实施新高考方案及招生录取改革的省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已制定相应录取方案。其中,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及等级要求为:理科考生须选考物理且等级为A+,另一门选考化学或生物且等级为A;文科考生须选考历史且等级为A,另一门不限且等级为A。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的录取方案详见学校在当地公布的招生章程。
**第十八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此外,飞行技术专业须符合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国防生须符合部队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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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关于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艺术类及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学校当年发布的相应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一次性补助、减免学杂费”等多元资助体系。新生报到时,学校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一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或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若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若各省份出台新的招生政策,以学校在当地省份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jyc.buaa.edu.cn;电子邮箱:zsbgs@buaa.edu.cn;咨询电话:010-82330002、82330003;申诉电话:010-82317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