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大学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 导读
本章程是新疆大学为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章程内容涵盖招生原则、组织机构、招生计划、录取规则、新生入学及资助政策等,旨在保障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并为广大考生及家长提供明确的报考指引。新疆大学作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拥有百年办学历史,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本章程适用于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所有招生环节均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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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新疆大学(英文名称:Xinjiang University),学校标识码为4165010755。
**第三条** 学校设有乌鲁木齐校区(包括博达校园、红湖校园、友好校园)和喀什校区。
**第四条** 新疆大学是教育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的“部区合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具有百年办学历史和光荣革命传统,曾获评第三届全国文明校园、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第五条** 新疆大学拥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内容,成绩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新疆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新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与西安交通大学、成都理工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若同时满足双方学校的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由新疆大学颁发,并加盖联合培养双方学校印章,注明为两校联合学士学位。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若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并修满学分,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若同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并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进入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内容,成绩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新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该证书仅发放一本,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分别注明。
**第六条** 新疆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方式,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新疆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本科学制为4年(建筑学专业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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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精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新疆大学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分管高考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以及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等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和本科生招生工作组,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学校机关纪委对高考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相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条** 新疆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在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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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一条** 新疆大学2026年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包括: - “新闻传播学类”(0503):涵盖新闻学(050301)和广告学(050303); - “工商管理类”(1202):涵盖工商管理(120201K)和市场营销(120202); - “设计学类”(1305):涵盖视觉传达设计(130502)、产品设计(130504)和服装与服饰设计(130505)。
**第十二条** 新疆大学2026年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设计学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或联考),且本科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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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四条** 新疆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提前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计划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对于本科录取批次合并为“本科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科批次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新疆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调档比例一般为100%,可根据各省生源情况适当调整。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录取时依据考生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综合素质及相关单科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专业时不设专业(类)志愿级差,以投档成绩优先为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考生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则按相应规定执行。
所有专业(类)志愿均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以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限额内,按章程要求的录取条件进行调剂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有明确排序规则,则按相应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 - 对选考科目要求为“物理”的专业,相关科目成绩排序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物理; - 选考科目为其他类型的专业,排序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 文史类排序顺序:语文、文综、数学、外语; - 理工类排序顺序:数学、理综、语文、外语。
**第十九条** 报考以下专业的考生,高考单科成绩须满足相应要求:
| 序号 | 报考专业 | 高考单科科目 | 计划类型 | 单科成绩要求 | 备注 | |------|----------|--------------|----------|--------------|------| | 1 | 英语 | 外语 | 普通类 | ≥110分 | 以计入高考总分的外语单科成绩为参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 | | | | | 单列类(选考外语) | ≥100分 | | | 2 | 俄语 | 外语 | 普通类/单列类(选考外语) | ≥90分 | 外语语种须为英语或俄语 | | 3 | 法学(涉外法治人才方向) | 外语 | 普通类 | ≥110分 | 以计入高考总分的外语单科成绩为参考 | | 4 | 软件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机械工程(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培)、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智能科学与技术 | 数学 | 普通类 | ≥90分 | | | 5 | 软件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能源与动力工程 | 数学 | 单列类(选考外语) | ≥75分 | |
**第二十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认可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且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一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所有专业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或大学俄语(非零基础),请外语语种为非英语或无俄语基础的考生慎重报考。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报考俄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或俄语。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结合学校专业要求说明如下: - (一)符合意见中第一部分的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 - (二)已在《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专业,按该指导意见执行。 - (三)未在《指导意见》规定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如智慧农业、制药工程,体检要求参照《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1条和第2条执行,即轻度色觉异常(色弱)、色觉异常Ⅱ度(色盲)者不能录取;智慧交通、交通工程专业,参照《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2条执行,即色觉异常Ⅱ度(色盲)者不能录取。
若本年度主管部门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报考设计学类专业的考生,美术学与设计学类统考(或联考)成绩及高考文化课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有明确排序规则,则按相应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则按考生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占比70%,专业成绩占比3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文化成绩÷生源地高考文化满分×70 + 专业成绩÷生源地统考专业满分×30。
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有明确排序规则,则按相应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则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数学、语文、英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招生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比例。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按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及历年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核准后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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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九条** 新疆大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学费标准实行学年制收费与学分制收费相结合的收费政策。学年制学费现行标准如下: - 文科类专业:4000元/生/年; - 文科类(优势专业):4600元/生/年; - 理工类专业:4500元/生/年; - 理工类(优势专业):5175元/生/年; - 外语类专业:4900元/生/年; - 设计学类专业:7800元/生/年; - 软件工程专业:9000元/生/年。
联合培养学生在对口支援学校学习期间,执行对口支援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内容包括: -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 (二)所获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 (五)艺术类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认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贷、勤、减、补”等为主要方式的资助育人体系,全方位服务学生成长。对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法缴费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确保顺利入学。学生入校后缴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并注册后,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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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新疆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招生工作。联系方式如下: -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瑞街777号 - 邮编:830000 - 联系电话:0991-8585671,8585300(录取期间) - 传真:0991-8586161 - 邮箱:xjuzsb@163.com - 监督电话:0991-8581939(党委巡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纪委) - 学校网址:http://www.xju.edu.cn - 招生迎新网:http://welcome.xju.edu.cn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新疆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变化,